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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微信群非法外之地侮辱他人需担责

    发布日期:2024-05-11 10:37:11编辑作者:网站管理员浏览热度:211

    原告蔡某系某小区业主。2022年9月,原告和小区部分业主前往住建部门反映小区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,当天中午,被告付某就在小区业主群辱骂、恐吓原告。为此,原告蔡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付某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。


    法院审理


    法院审理认为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被告付某在小区业主群针对原告蔡某发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,其主观过错明显,加之该微信群成员多为小区业主,易引发小区其他业主甚至以外不特定人对原告产生猜测和误解,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,故被告付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,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付某停止侵害原告蔡某名誉权的行为,向原告蔡某赔礼道歉,并给付原告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。


    法院提醒


    微信群虽为网络虚拟空间,却非法外之地,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微信群发表言论,均应遵守法律法规,不能为所欲为、不加节制。自然人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在微信群中损毁他人名誉,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,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在此,提醒公众切记谨慎言论、文明用语,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社会秩序。

    图文报道